金門鹽業的歷史,要以明萬曆 41 年(1613)林烴等所撰之《福建運司志》

的記載說明,顯示當時福建的產鹽灘有福清縣的海口場、牛田場,浦田縣的

上里場,惠安縣惠安場,晉江縣潯美場,晉江縣 州場,

以及同安縣浯洲場等共計七場。

其中,〈浯州場曬鹽灘團〉之記載:

「本場共計十埕,永安埕、官鎮埕、田墩埕、沙美埕、浦頭埕,

下埕轄斗門埕、南埕、保林埕、東沙埕、烈嶼埕。

其場東至塔頭巡檢司,南至圍頭巡檢司」,

西至官澳巡檢司,北至高浦巡檢司。」

而《金門縣志》亦提到:

「金門之建場徵鹽,始自元成宗大德元年(1297),場轄十埕,埕分上下」。

此外,若參酌金門祖譜的資料來看,則可見陽翟祖譜中即記載其開基祖陳達公,

早在五代時期、 914 年即抵金門管理鹽場。

因此,金門開始製鹽,可能可上溯至五代時期,

但是納入福建鹽場內以徵課鹽稅,則可能要到元代之後。

且當時浯洲場已置鹽課司,轄倉埕十四所,除了前述十埕均附鹽倉之外,

另新增有季保倉、古寧倉、方山倉、南北二倉等四處,

但是直到明萬曆 41 年(1613),浯洲場因為距離中國較遠,

再加上鹽產品質不佳,使得浯洲場所轄的十四所倉埕均倒廢。

以明代福建地區的七處鹽場而言,仍以官營鹽業為主,鹽丁均從事

徭役性的鹽業生產,但當時包括潯美場、 州場、浯洲場的品質較差,

因此商人多不願繳納,而少數福寧州、漳州等地,百姓則有私設鹽場

製鹽販賣的現象。

清代初期,鹽制大抵還是沿用明代的綱法,逐年辦理按引徵課。

但是到了清代中期後,官產制度逐漸瓦解,私人生產制從此確認。

當時實施專商執照(引票)制度,在指定的引岸售鹽,而當時鹽的售價

雖由政府訂定,但鹽商可以透過賄賂官吏,向政府提供報效,要求

增加鹽價,至清末已成為慣例,弊端叢生。

清雍正元年(1723)正式設置浯洲鹽場大使一人,

總管金門鹽務,鹽業又開始恢復官營。

但雍正、乾隆之際,因默許鹽商可以透過捐輸即獲得世襲的

前例打開之後,鹽政即被豪商所把權。

直到道光年間(1821-1850),兩江總督陶澍改革淮鹽,根除專商積弊,

有稍許成效後,不料到了同治、光緒年間,李鴻章任兩江總督,

又重新准許票商報效捐款,

也重啟豪商將鹽業據為世業的弊端。

根據乾隆 11 年(1746)《閩省鹽的《閩省鹽場全圖》,

當時浯州場包括有「永安、官鎮、田墩、南埕、浦頭、

寶林、水頭、烈嶼」等八團。

至嘉慶 2 年(1797)增設蓮河場,裁烈嶼併入浯州場,

但是到了民國元年(1912)浯州場已遭裁撤。

但為了金門食鹽的需要,民國 2 年(1913)廈門鹽務局派5員在

後浦街設立售鹽鋪,販售外來鹽;

直到大正 5 年(1916)陸續剷除包括劉澳、浦邊、瓊林、

西浦頭、古寧頭等五處鹽埕。

至大正 5 年(1916)剷除五個鹽坵時,

金門本島僅剩下西園一處鹽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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