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當局於1896年頒布「台灣礦業規則」,規定只有日本國民

才能經營礦業,剝奪了台灣本地人的採礦權利。

同年10月,台灣總督府將基隆山的礦區,以基隆山的南北軸線為界,

分為東區的金瓜石礦山及西區的瑞芳礦山(即九份礦山),

礦權則分別由日本商人田中長兵衛的「田中組」

及藤田傳三郎的「藤田組」所取得。

藤田傳三郎(1841-1912)為日本山口縣人,因參與倒幕有功,

被明治政府列為軍方御用商人。

1869年,藤田傳三郎創立藤田組,1879年取得秋田小阪鑛山之後,開始經營礦業。

藤田傳三郎與日本軍政界關係十分密切,資本亦十分雄厚,和大倉喜八郎均號稱是

明治維新之後十分有力的政商。

藤田在日本本島還擁有大森、松崗、大荒澤、田子內等金銅礦山,

他是藤田財團的創立者,除了礦業之外,在建設、土木、電力開發、

電鐵、金融、紡織、新聞等業界均有經營。

藤田傳三郎與其兄鹿太郎、久原莊三郎合資成立「藤田組」,

於1893年改組為「藤田合名會社」,經營礦山挖掘、農林拓墾等事業。

馬關條約簽訂之後,藤田隨著日本軍方來台。

1896年「台灣礦業規則」實施,藤田與其他日本內地資金充裕者共同競爭,

他積極爭取官方支持與銀行貸款,又招募大量技術人員探勘礦產,最後以

雞籠山頂正南北線為界,取得瑞芳礦區的礦權。

因瑞芳礦區初始礦相較金瓜石地區更好,藤田躊躇滿志,

引入日本慣用的新式採礦技術,裝配蒸氣設備、碎石機、搗礦機等大型設施,

又架設輕型軌道、碼頭、電器等工業設備,試圖利用現代化採礦技術開採

瑞芳礦區礦脈。

然而瑞芳礦區濫採的情形十分嚴重,加上地形複雜,山海間落差極大,

抗日民眾進入礦區躲藏等因素,瑞芳地區秩序混亂。

1899年藤田傳三郎感到礦區管理困難,且新式機器不利於開採小礦脈,

藤田遂選定四條厚礦進行開採,其餘小型礦脈沿用清末納釐領牌的舊制,

開放台灣民間承租,並交給顏雲年接辦。

藤田組經營瑞芳礦區之後,初期獲利不錯,

但是隨著管理不易、盜金者眾多、礦產逐漸採掘殆盡、越往下挖

品質越差等情況出現,經營愈加困難。

藤田傳三郎逝世之後,由長子藤田平太郎繼承家業。

1913年經過藤田組技術人員探查,發現瑞芳礦脈坑口出現安山岩,

因安山岩性質是越往底部岩體越大,技術人員認為瑞芳礦山已經步入晚年,

不利於繼續發展,藤田組於是決議放棄直營,改將礦區開採下包承辦。

藤田平太郎將瑞芳礦山礦權以三十萬日圓的代價,

限期七年轉租給顏雲年,

後者至此將藤田組所有管理權承租下來。

1918年藤田平太郎因經營不善,想要售出瑞芳礦區所有權,

吸引鄭拱辰、簡阿牛、藤原、顏雲年等人爭取,由於顏雲年在藤田組內

工作已有多時,與藤田組關係不錯,受到信任,

又積極爭取瑞芳礦區承租權,

藤田平太郎遂將瑞芳礦區所有權賣給顏雲年,

結束藤田組在瑞芳礦區的經營。

1897年,年僅23歲的顏雲年,因藤田欲將礦權交予本地人承租而躍躍欲試,

懇請叔父出資卻沒有獲得支持,在孤立無援之下只好向親友籌措資金,再加上

先前積攢下來的儲蓄才取得基隆河流域的部分礦權。

1899年大批抗日民眾湧入九份礦區,造成小粗坑的秩序大亂。

藤田無力管控之下委請瑞芳警察署推薦熟悉日語又能承攬開採礦山的人選時,

顏雲年就這樣被雀屏中選。

顏雲年成立金裕豐號,承租小粗坑的礦權,開始金礦的挖掘與買賣。

1903年顏雲年與蘇源泉合組「雲泉商號」,

統辦礦山的勞務、員工日常所需的物資等等。

1914年,藤田不堪瑞芳礦區因礦脈不整、瑣碎而管理不易,

導致虧損連連,因而將該地的全部採礦權租給顏雲年。

他為了避免重蹈藤田「獨佔其利」的錯誤,將礦區劃分為幾個大區塊,

轉租給他人來做分區監督。

沒想到引來眾人搶租,

其收到的租金都還遠超過先前付給藤田家族的權利金,

並且在短短一年中將產金量推升到最高,

九份至此邁向全盛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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