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基本沿襲明制,但根據自身實際做了很多改革,如東北三省、西藏、新疆

及其它少數民族地區行政區劃和內地不同。

 

內地的行政區劃以省為地方上的最高行政區域,下設府、廳、州、縣,構成地方上的省、府、

縣三級基本行政系統組織。

 

乾隆八年(1743)定順天府之地為四路廳、二十四州縣,州縣隸屬於路廳。

設官有正三品府尹事大臣一人,由大學士、尚書、侍郎內特簡。屬官有治中、通判,經歷司經歷,

照磨所,司獄司。所轄四路廳同知正五品,各一人;州、縣,知州、知縣正七品,俱各一人。

 

順治十年設遼陽府,十四年更名奉天府。奉天府所轄地方為府二,興京同知一,直隸廳一、廳二,

州五,縣十四。設官有兼領府事大臣一人,由盛京五部侍郎內特簡。府尹,府丞,各一人。

屬官治中、圍場通判、庫大使、經歷、司獄、巡檢兼司獄、府學教授,俱各一人。

府尹主府事,小事決之,大事呈報。

 

總督為省級的最高長官,全稱為總督某某省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或兼巡撫事。

清時一共建立了二十三個省。雍正元年定總督加銜制,加尚書銜的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從一品:

余為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正二品。

 

有清一代,全國共設總督九人,即東三省、直隸、兩江、陝甘、閩浙、湖廣、四川、兩廣、雲貴。

此外還在省級地方設有專門管理漕運的漕運總督和治河的河道總督。

 

 

總督之下設巡撫,其全稱為巡撫某省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

清時所設巡撫共二十一人,其中由總督兼的有奉天、直隸等八人,單獨設的有江蘇、安徽等十三人。

山東、山西等五省巡撫皆兼提督銜,貴州巡撫兼節制兵馬銜。

 

 

 

各省設提督學政一人,由侍郎或科道進士出身的官員中委任,掌學校和科學考試政令。

 

 

 

各省設承宣布政使司,簡稱布政使司或藩司。布政使為從二品,每省一人。

布政使實際是一省長官,上承朝廷旨令,下帥府、州、縣官,但因有督撫之設,漸居次要。

 

 

 

 

各省設提刑按察使司,簡稱按察使司或臬司。按察使比布政使地位略低,掌司法監察。

 

 

各省設道員,正四品,或有專責,或作為布、按副使。

專責者有督糧道或糧儲道,簡稱糧道;又有管河道或河工道,簡稱河道。多數為兼任。

作為布、按副使者,有分守道與分巡道。守道由布政使下的參政、參議發展而來,巡道是

按察使下副使、金事演變的結果。

 

 

 

 

府是省之下的一級地方行政機構。

知府為一府長官,從四品,掌總領屬縣,宣布條教,興利除害,決訟檢好。

三年一考屬吏,具其優劣上報。一切要政皆需通過督、撫允准乃行。

清朝以知府「為承上接下要職」,故嚴諭督、撫對其考核。

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協助知府,分掌糧鹽督捕,江防海防,河工水利,

清軍理事,撫綏民眾諸職。屬官有經歷、知事、照磨、司獄等。

 

 

 

在府之外,同時還有直隸廳、州和一般廳、州。

凡統治地方人多並直隸于布政使司的為直隸廳、州,地位與府大致相同。

廳設官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州設官知州正五品,州同從六品,州判從七品。

 

清時在全國設有直隸廳四十一個,直隸州七十三個。

其外的廳、州,稱為散廳、州,地位略同于縣。

至清末全國已設散廳七十八個,散州一百四十五個。散廳、州設官與直隸廳、州相同,

而品級差一等。散廳、州屬府管轄,個別的隸于將軍或道員。

 

 

 

縣是地方基層政權機構。

清末全國設一千三百五十八個縣。每縣設知縣一人,正七品,縣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

知縣掌一縣治理,主要是決訟斷辟,勸農賑貧,討猾除奸,興養立教。

 

縣丞、主簿分掌糧馬、徵稅、戶籍、緝捕諸職。

典史則掌稽檢獄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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