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鄉試者,乃生員進取舉人之考試。共應考資格為生員應科試及格,及由貢生、監生、國子監錄取者。
考期每三年一次,於子年、卯年、午年、酉年之八月舉行。期日為初九日、十三日、十五日之三場,於
省之貢院行之。
臺灣初屬福建省之一府,故與全省應試者一起應試。衹是鄉試錄取員額數有限,而臺灣前往應試者
沒幾人,又因鄉試科考剛開始文風未盛,很難達到及格錄取之列。
清康熙二十六年(1687),福建陸路提督張雲翼,以此殊非獎掖海外人文之道。
以海島文教,應特開功名之途,用資鼓勵。乃疏請准照甘肅、寧夏邊疆之例,於福建省鄉試,
另編「臺」字號,或略稱為「至」字號,保障名額一名,以資鼓勵臺灣鄉試學子,朝廷同意核准。
當年福建省鄉試才開始有臺灣府鳳山縣蘇莪考取舉人。
起先福建省鄉試錄取舉人名額,僅五十四名,清康熙三十五年(1696),增為七十一名,
這時臺灣應試者越來越多。清康熙三十六年(1697),閩浙總督郭世隆乃奏請撤去另號,合閩省一體。
保障名額被撤這時應試者,又復停滯不前,加上以渡海危險因難,而應試者越來越少。
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值恩科,更定福建省錄取舉人名額,增加到八十五名。
清雍正七年(1729),巡臺御史兼提督學政夏之芳,乃復奏朝廷同意准援照舊例,另編字號於
福建省額內,臺灣府錄取鄉試舉人保障名額一名。
清雍正十三年(1735),巡道張嗣昌請增加臺灣府錄取舉人名額,巡撫據以具奏後,同意
於福建省員額內,增加臺灣府錄取鄉試舉人保障名額一名,於是合前計以錄取臺灣府鄉試舉人,
保障名額二名為常額。
清嘉慶十二年(1807)蔡牽犯臺,紳民捍禦有功,惠加海隅人材,乃臺字號舉人保障名額二人
之外,再增加保障名額一名,固定為臺灣府錄取鄉試舉人,保障名額三名為常額慣例。
粵籍生員之參加鄉試,起初為暫附福建省生員內應試。
清乾隆五年(1740),巡臺御史史楊二酉奏請:
「在臺粵民應鄉試者少,不便附入臺字號,暫附閩省生員內應試; 俟滿數百名,再行題請,
別編字號取中一名」,朝廷同意核准;
清道光八年(1828),閩浙總督孫爾準奏請。粵籍生員已滿百人之數,應於閩籍保障名額之外,
別編「田」字號,粵籍錄取保障名額一名,朝廷同意這時臺灣府錄取鄉試舉人,保障名額合粵籍共為四名。
清咸豐五年(1855)又增加臺灣府錄取鄉試舉人,保障名額員額一名,累計保障名額達五名。
清咸豐八年(1858),再增加臺灣府錄取鄉試舉人二名,合計保障名額達七名。
清咸豐九年(1859)規定,以後若福建省於常額外加中三十名,臺灣府亦准分得一名名額垂為定例。
從此而後,臺灣府閩粵籍,合計錄取鄉試舉人保障名額員額者達八名,
由此而致臺灣鄉試廣額考取舉人。
清光緒十三年(1887),臺灣改省文武鄉試,仍援安徽赴江南彙考之例,歸福建省應試,錄取鄉試
舉人保障名額員額仍照舊例。
按林衡道著《臺灣史》記載:臺灣鄉試始於清康熙二十六年(1687),止於清光緒二十年(1894),
有見於舊志著錄者,臺灣中式舉人名額共二百五十一人。
(內容引用自: 清代臺灣科舉之文進士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