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舉考試,本來是行之全國的考試制度,各地都是一致的。但臺灣的科舉考試,卻有不少特殊之處。

福建省鄉試即舉人考試,自清康熙二十六年(1687)才開始舉行。在北京京城舉行的會試及殿試

即進士考試,則自清康熙二十七年(1688)才開始舉行,已經晚於中國內地各省數十年。

中日甲午戰爭清朝戰敗,光緒二十一年(1895)之後,將臺灣割讓給日本,停止科舉又早於中國

內地各省十年。雖然在日治時期,臺灣仍有不少讀書人內渡到中國內地應試考取功名。

另外由於臺灣居民多來自福建省和廣東省,語言、風俗習慣相同,

因而學子的寄籍、冒籍應考問題層出不窮……

秀才考試又稱童試或童子試,童子試為科舉制度上最初階段的考試,每三年舉行二次。

每次的考試,都必須經過縣試、府試、院試(學政)三個階段,考生無論年紀多大,通稱為「童生」

,但考試時則分「已冠」(十六歲以上)、「未冠」(十五歲以下)兩個層級出題。

清朝各府縣儒學生員,俗稱秀才,為科舉制度上最基本的功名,

有了秀才資格,才能參加省級鄉試的舉人考試。

歲試之考試,文武童生並考,每三年一次,在子、卯、午、酉年五月五日之前舉行。

科試乃對文童生之考試以定鄉試之資格,在丑、辰、未、戌年五月五日之前舉行。

縣試共考六場,府試也是考六場,名稱與縣試都相同,縣、府試都及格的考生,才有資格參加

提督學政舉行的「院試」,臺灣的提督學政由臺灣道兼任,因而院試也在臺灣府城舉行。

院試考兩場,錄取的稱為「進學」,統稱「生員」,俗稱秀才。

成績優秀的生員,分發到府學,其餘分發到縣學。早期因臺灣只有一府,所以府學生員全屬臺灣府儒學。

清光緒年間,先設了臺北府,接著臺灣建省,在中部又設臺灣府,原來的臺灣府改稱臺南府,情況稍有變化。

初進學的秀才,稱為附生,附生陞廩生,廩生陞歲貢生(含恩貢生),都必須經過歲試,依次遞補。

廩生出貢,有一定年限,清初臺灣府學是每年一貢,臺灣、鳳山、諸羅縣學每二年一貢,其後因郡縣學的

增置略有增減。

《清會典– 禮部》記載,這些依序出貢的貢生,便稱為「歲貢」,

假如出貢的年份,朝廷恰有重大慶典或喜事,則這年的歲貢,便稱「恩貢」,

恩貢有一項歲貢所無的特權,即非有重罪,學政不能呈請革去科名。

正途出身的貢生,另有「拔貢」、「優貢」、「副貢」三種。

拔貢逢酉一選,也就是十二年考一次,優選者以小京官用,次選以教諭用。

至於優貢,則是由地方教官保舉品學兼優生員,專案呈送學政會同巡撫考試,非常難得。

副貢是由鄉試卷中,選取文章優良卻因限於鄉試名額而見遺落第者,稱為副貢。

正途五貢之外,又有「准貢」、「增貢」、「廩貢」、「例貢」、「附貢」等名目,

都由捐納而來,視其身分,而名目也不相同。

鄉試考期每三年一次,於子年、卯年、午年、酉年之八月舉行。

都在各省省會舉行,臺灣舊屬福建省,因此每年秋八月,各廳縣的秀才們,便得冒著風濤之險,

渡海到福州應試。

清光緒十三年(1887),臺灣建省以後仍是如此。

鄉試的考場,稱為「貢院」,每次需考三場,每日各一場,共三日考完。

臺灣鄉試舉人保障名額,在臺灣歸清之初,曾詔令於福建省保障名額當中,將臺灣另編「至」字號,

保障一個名額,至清康熙三十六年(1697)廢止,與福建省一體取中,為此赴福州參加鄉試乃漸少。

到了雍正七年(1729),才又恢復臺灣另編字號,保障一個名額,

雍正十三年(1735)又增加一名。清嘉慶十五年(1810),清廷因平定海寇蔡牽,而臺灣

的讀書人捐了不少錢,於是以「臺士急公向義」為由,特別加了一名。

道光八年(1828),閩浙總督孫爾準再奏准增加一名,保障粵籍生員,

至此全臺的閩、粵解額共四名,乃成為定例。

通過了鄉試的舉人,緊接著就是明年三月在京師貢院舉行的會試。會試和鄉試相同,都是三年一科,

例於丑、未、辰、戌為會試之年。會試考試仍是三場,中式會試,稱為「貢士」,貢士第一名為「會元」。

貢士要經過殿試也叫廷試,將來作為進士甲第的依據。

殿試試卷寫法有一定的格式,每份試卷,都須經八位讀卷官閱過,最後擬定前十名進呈御覽,

欽定名次,一甲共三名,依次為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其他七名列入二甲賜「進士出身」,

三甲賜「同進士出身」,統稱進士。

新進士受職前,又須經過朝考,朝考分三等,一等第一名稱「朝元」,

之後核計覆試、殿試、朝考三者的等第授職,優者授翰林院庶吉士或庶吉士,俗稱「館選」。

(內容引用自 : 清代臺灣科舉之文進士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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